洞穴奇案
作者 | 法学家富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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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 作者构思一桩虚拟案件,赋之以复杂背景,牵扯到同类相食、绝境、抽签、公众同情、政治因素、紧急避险抗辩及赦免等议题。借助五位法官的发言,探究法律、道德、公义、人情等的思考。 |
原著牵扯到“实定法和自然法、法律语言和法律目的、司法职能和行政职能、司法性立法和立法机构立法的学术性专题讨论”
📌 案情回溯
五名洞穴探险人被困于洞穴之中,并得知无法在短期内获救。为了维生以待救援,五人约定以掷骰子的方式选出一名牺牲者,让另外四人杀死后吃掉他的血肉。成员之一的威特莫尔是当初最早提出此一建议的人,却在掷骰子前决定撤回同意。但另四人仍执意掷骰子,并且恰好选中威特莫尔作为牺牲者。获救后,此四人以杀人罪被起诉。他们该被判有罪吗?
📌 细节补充
- 五人被困 20 日后,被联系上的救援队告知,救援仍需要最少十天。 他们没有足够的食物。
- 五人之一的罗杰-威特摩尔提出抽签选出牺牲者,供其他人食用。 得到所有人同意之后反悔,认为可以再等待奇迹。 剩下四人坚持投票继续,并询问是否认可替代罗杰抽签结果,罗杰没有表示异议。
- 抽签决定后,维特莫尔被杀害,其余成员食用了他的身体。最终救援队成功将他们救出。
- 在救援过程中,牺牲了 10 位救援人员。
- 几人所在的探险协会自由的救援资金用尽后,又进行了公众捐款 + 法定拨款。
- 在受困者询问抽签选取牺牲者是否可行时, 救援队中包括法官、政府人员、神父、牧师没有人予以肯定答复
- 第 23 天,抽签发生
1. 尊重法律条文 - 首席法官特普派尼
“任何人故意剥夺了他人的生命都必须被判处死刑。”
被告有罪, 但应得到行政赦免(由行政机关或首席行政官(如总统、总理或地方政府首长)根据其行政权力对特定案件或个人施以赦免或减轻处罚的行为。)
2. 探究立法精神 - 福斯特
“一个人可以违反法律的表面规定而不违反法律本身”。 实定法的规定应根据其目的进行解释。
- 观点 1:驳行政赦免。
“当法庭宣称我们所维护和阐释的法律迫使我们做出令人羞耻的结论,只能借助于出自行政长官个人意愿的赦免才能摆脱这一结论,这等于承认这个联邦的法律不再彰显正义。”
- 观点 2:“案发时他们不在联邦法律管辖下”
引出新概念:"自然法"
福斯特法官认为法律应分为实定法 & 自然法。
“实定法是建立在人们在社会中可以共存这一可能性之上的。”
“法律存在的理由停止时,法律也随之停止”
法律的意义在于“促进和改善人的共存状态,调节共存状态下相互之间关系的公正和平等”
“一个案子也许可以从道德上脱离法律秩序的约束,如同从地理管辖上脱离法律秩序的约束。”
基于如上前提:
“他们并非处在“文明社会的状态”,而是处在“自然状态, 联邦颁布和确立的法律并不适用”。
法律或政府的最基本的原则建立在契约或协议观念之上, “临时宪章”的基础也满足。
再说这个决定行为本身。
“人类生存的通常条件使我们倾向于把人类生活当成绝对的价值,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容牺牲。这一观点有许多虚伪的成分”
- 救援本身很危险,且有 10 人牺牲。
- 基建危险,无数个人牺牲
但即使危险,但从未有力量基于人命至高无上而阻止这些事物进行,是因为“故意或心照不宣地承受和付出这些代价,因为假设生者所获得的价值远远超过这些损失”
“如果说为了营救被困的五个探险者,牺牲这十个人的性命是合适的,为什么我们要说这些探险者达成牺牲一个人以挽救四个人的安排是错误的呢?”
观点 3:法律精神与法律文字孰轻孰重?
某人因游行导致车辆不得不违背规定违停经审判无罪
某条法令用词不当,但还是根据其语义进行执行
人们一直在尝试调和“自我防卫的法律处理和法令措辞之间的矛盾,但是在我看来,这些努力仅仅是巧妙的诡辩。事实上支持自我防卫的例外是不能与法律条文的字义调和的,能与之调和的只有法律条文的目的。”
支持对法律条文适时的纠正或加以解释
“纠正明显的立法错误和疏漏不会取代立法者的意志,只是使其意志得到实现。”
3. 法律道德两难 - 唐丁
驳“自然法”
- 自然法与实定法的边界以及孤过度模糊
- “当被告攻击威特莫尔并杀害他时,他们只是在行使他们通过协商、讨论而被赋予的权利。然而,假如威特莫尔隐藏了他的左轮手枪,当他看到被告想要杀他时,他为保住自己的生命开枪打死了被告。” 威特莫尔是谋杀呢还是自我防卫
驳法律精神
- 刑事立法的公认目的—-1. 威慑 2. 为人们的报复本能提供有序出口
- “假定我们必须根据法律的目的来解释法律,当法律有许多目的或这些目的有争议时,我们该如何处理?”
驳:“法律条文设置例外以支援本案”。 如果:“威特莫尔从一开始就拒绝参加计划,我们将如何做出判决?多数人同意是否就可以否决他的意见?或者,假定根本没有计划,其他人只是共谋杀害威特莫尔,并以他身体最虚弱来证明他们的行为是正当的。再或者,他们又提出了与本案中采取的方法具有不同理由的选择受害者计划,比如其他人都是无神论者并坚持威特莫尔应死,因为他是唯一一个相信来生的人。”
饥饿不是杀人的理由
- “如果饥饿不能成为盗窃食物的正当理由,怎么能成为杀人并以之为食物的正当理由呢?”
如果论处有罪,又显得荒谬,“这些将被处死的人是以十个英雄的性命为代价换得的。”
4.维持法治传统 -基恩
“从立法至上原则引申出来的是法官有义务忠实适用法律条文,根据法律的平实含义来解释法律,不能参考个人的意愿或个人的正义观念。”
不想讨论:
- 是否予以行政赦免不应是法官考虑的问题,向上申请本身就是一种指示。 会导致职责混乱,在司法机关尤为大忌。
- “关于这些人所作所为的对错善恶问题。这同样是个无关法官职责的问题,因为法官宣誓适用法律而不是个人的道德观念。”
驳:自然法
“任何故意剥夺他人生命的人应被判处死刑。”
导致未能彻底的、纯粹的应用如上条文予以审判,是因为“未能区分本案的法律问题和道德因素”
- 立法至上:
你如何能准确或者上述条文的目的,从而对其进行选择性的解释?
历史上因为种种原因导致法官自由立法,这导致了一系列的混乱。而现在立法至上,无需过多的延伸解释,不能掺杂个人的意愿以及正义观念。
“几乎每一部法律条文的目的在不同阶层的提案人看来都可以做不同解释”
“比如,就自我防卫免责事由而言,如果我们的法庭固守法令的语言,结果无疑是对其进行立法修改。此等修改将需要自然哲学家和心理学家的帮助,随之对解决此问题将有一个可以理解的合理基础,而不是我们的司法和学术意见所产生的咬文嚼字和形而上学的混杂。”
5 以常识来判断
法律为人服务才有意义 —汉丁
“你有规则和抽象原则,律师就能发现它们的差别。”
法官汉丁认为,在极端情况下,法律判决应考虑公众舆论和社会的常识,主张对探险者采取宽容处理。
百份之九十以上之大众认为被告无罪,如果此案交由陪审团仲裁,极有可能会连有罪判决的论点也被忽略。其实无论是不起诉、陪审团作出无罪判决抑或是死刑特赦都是充满个人情感因素,政府是被民众,而非舆论或抽象理论统治,统治者、被统治者及法官应情感一致,才可保持弹性
我的看法
2024 年 8 月 20 日 19:00
法律代表公平正义?
- 法律是以什么力量让矛盾双方心平气和的站在谈判桌上的? 是因为其具有矛盾双方都渴望的公平与正义,抑或是因为法律背后的权利压迫?
- 如果是前者,那就需要双方都认可法律的确能给于双发公平。
- 如何证明法律的公平性? 法律给予所有人以权利,同时给予其对应的限制。 就像街头所有人都愿意站在原地等红灯,是因为所有人都相信法律能保证终有属于他们的绿灯。 如果绿灯因为故障不能显示,还会有人遵守法律约定原地等待吗?法律能因为绿灯损坏判处所有闯红灯的车辆违章吗?
- 如果法律不能给予权利,而又只给予限制。 那也表面法律并不代表公平正义。
- 深埋洞穴里的所有人,既享受不到法律能给予的最基础的保证生命安全的权利,那法律如何要求他们履行遵守法律的义务?
- 如果强行要求他们履行义务,那就说明法律并不公平正义。如果法律不代表公平正义,那自然也就没什么立法精神。
- 如果是后者,那就说明法律只是权利拥有者制定的规则以及制度,并不代表公平正义。
四人无罪。
- 即使没有投色子的约定,而是直接选择五人中的老弱病残,也不应该判有罪。
- 人类本属于动物,而动物的本能从来只有生存和繁衍,生命的本质也本就是掠夺。
- 人类是群居动物,因保证群体的稳定性,赋予了人类以社会性。 当人面临社会结构难以企及的极端环境时, 人的社会属性退去,自然属性得以发挥,人类也就不再需要遵守法律,不再需要法律。
- 即使没有投色子的约定,而是直接选择五人中的老弱病残,也不应该判有罪。
2024 年 8 月 21 日 22:23
- 耗费巨大的人力、物力、甚之于救援队伍十人牺牲才营救出来。 再判处本就有争议的四人有罪且绞刑。人类的虚伪一览无余。